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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之过在于缺少法治这根筋

发表时间:2017-01-10  阅读次数:

      据媒体报道,发表“权大于法,老板(副县长)说拆我们就拆”言论的江西省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长吴某已被停职,并接受立案调查,同时被调查的还有资溪县鹤城镇党委书记乔某某、县法制办主任周某某。除了上述三人,该县还将对其他涉事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各种类型的公共事件中,应该说“强拆”早已是耳熟能详,几乎已成为了当地政府负面新闻的代名词。可现实当中,各地曝光的强拆事件还是此伏彼起,一桩接一桩。个中缘由真的值得反省和进一步重视。

      总结以往诸多强拆案例的经验教训,说利益是推动强拆的决定性力量恐怕并不为过。强拆者总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让私人房屋为集体甚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让路。但是,这种决定究竟谁说了算,怎么证明是被拆者要让路,特别是如何保障被拆迁者的权益,补偿其遭受的损失,这就需要有公开公正、足以令被拆迁人信服的手续和程序。特别是一旦被拆迁者怀疑自己利益严重受损,甚至是有人乘机获得好处时,其抵触心理可能就更加强烈。

      不过,此次强拆事件不同于往日,被强制拆迁的是村民正在建设的新房,而且被拆迁者认为自己是在已取得农村建房的两证一书的合法状态下遭受了强拆。但组织强拆的一方认为,在建房过程中,不断有村民举报,称该宅基地的批准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系原村小组负责人擅自签字批准。此举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上有多名群众代表到镇、县两级政府上访,指责政府处置不力、行政不作为。所以,为避免矛盾升级,如违建势必对建房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组织相关单位对抢建房屋进行拆除,以维持土地现状(等候下一步处理)。

      似乎双方各有各的理由,但是,在建房者已经办理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方在没有推翻原已批准的证件的前提下,即使原来批准的文件有瑕疵,那也是经过政府批准了的,在没有撤销之前,现在政府又来强制拆迁,就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的拆迁行为就不是依法行政。否则,任何合法的行为都可能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那法律势必丧失了规则的意义,没有了维护秩序的价值。

      此次,强拆一方还列举了非常善意的理由,一是有村民上访说建房者手续有问题,并且说政府不作为;二是为了防止将来把违建房拆掉给建房者造成更大的损失。但这些均不属法律上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强拆的理由。作为服务民众的管理者不能好心办成错事。

      至于说,该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长吴某对媒体说的那句话,可能也是一句大实话。参与拆房的人是被组织来的,可以不必知道为什么拆房,他们就像平常的工作一样,只是按照有关领导的指示行事。但这句话背后的逻辑很容易推演出官员办事只服从某个人的指示,换句话说可以是“权大于法”。这种办事的逻辑,与出了事由领导扛着,或者集体担责(最后却是无人担责)的思路相当一致。不难想象,强拆事件屡发与这种“服从领导”的思维颇有关联。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很多强拆事件的发生,都是源于不把法律当回事,也就是缺少法治这根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