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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眼看天下

  2024年01月25日 孙鉴 金泽刚 | 专门教育评估制度的检视与形塑

摘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在专门教育制度中加入评估程序,体现出了“准司法化”倾向,也是对单向行政决定的有效制约。但是,评估主体不明、标准不一、程序不清给各地评估实践带来了掣肘,甚至造成了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化”或“监狱化”两种极端。未来,可尝试通过制定《专门教育评估管理办法》来强化专门教育评估的制度供给。在内容设计上,专门教育评估应当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为目标,坚持拘禁性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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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5日 炮仗扔偏致男童截肢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21日(农历大年三十),江西上饶广信区一7岁男孩被邻居翁某扔出的一个炮仗炸伤导致截肢。2月6日,广信区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已展开侦查,会尽快发布警情通报。   上饶市人民医院1月2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该男孩右侧肩关节处离断,仅剩余部分皮肤组织连接,右上臂有不规整开放性创口,创口内可见骨碎块,肌肉组织损伤断裂严重,诊断为右在肩和上臂水平的创伤性切断、失血性休克。目前,该男孩因右臂伤势过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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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1月04日 不追究刑责更应该让民事赔偿一分不少

近日,辽宁丹东9岁的小女孩因被邻居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砍伤,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一级,由于男孩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问题是,目前施暴男孩未受到任何管制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由于施暴男孩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只是对极少数特殊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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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5月08日 从“睢宁婴儿死亡事件”,看医院“不治疗”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段“江苏睢宁一岁半婴儿卡到喉咙因无核酸证明被拒诊后身亡”的视频流传,继西安孕妇流产事件后再度引发网民沸腾。但5月5日凌晨,徐州官方发布此事件调查结果,与视频内容大相径庭。据通报,4月29日夜,睢宁县患儿石某远因气管内异物,由家人送至睢宁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接诊医生检查并采取急救措施后,睢宁县人民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于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后患儿于4月30日2时30分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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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5月06日 活人误送殡仪馆,可能涉及五宗罪!

 5月1日下午,网上疯传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在运送“死亡”老人到殡仪馆后,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很快,网传视频被证实不假。5月2日从上海市纪委监委获悉,上海普陀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养老服务科科长,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新长征福利院院长等,对福利院错转老人问题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上述5人均接受进一步调查。通报还称,普陀区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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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9日 “姐弟被生父扔下楼坠亡案”宣判回应公众关切,正义不会缺

       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被生父扔下楼坠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结果引发了网民一边倒的支持,表明判决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相吻合。在这起案件中,张波将亲生儿女从15楼扔下致死,符合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没有太大争议。舆论关注的焦点是:“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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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5日 通报卖淫嫖娼人员信息错在哪儿?——兼与韩旭教授商榷

10月2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通报:“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此消息一出,迅速攀升至微博热搜首位。李某迪是谁,也很快有了答案。对此,人民日报、央视网等官媒相继发表评论,称李云迪嫖娼被抓,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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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殴打诱发冠心病死亡,能判缓刑吗?

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男子周锡平,到周某某家索取被欠的7万元钱。要债过程中,双方起了发生冲突。周锡平遭到周某某丈夫曾辉斌、女婿罗清殴打。罗清试图将周锡平赶出家中,遂用力箍住周锡平的脖子,曾辉斌抱住周锡平腰部往外推,并朝周锡平背部砸了几拳,致周锡平当场呕吐。之后,周锡平突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周锡平因重度冠心病,导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其死前情绪激动及所受损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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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4月12日 “派出所有了检察官” 折射“检警关系”之变

金语良言  检察机关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官,是助推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终将优化我国司法职权的科学合理配置,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在媒体报道中,这被称作“派出所有了检察官”。  【何时开始】  已经试点两年  其实,自2015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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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3月11日 打假,不妨认同“知假买假”

   3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发微博称,建议“参考酒驾醉驾治理,设想假如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那么我想今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我们国家未来的创新能力一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马云的话重新点燃了打假这个话题。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建议,加重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这个数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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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3月10日 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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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2月21日 买卖仿真枪无罪,争议不在枪支

近日,赵某、朱某夫妇在河北廊坊市一农贸市场摆放枪状物和其他玩具一起当玩具出售。民警巡查时发现,赵某夫妇作为玩具销售的,可能是仿真枪。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处起获的43支枪状物中,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应被认定为枪支。若以枪支数量论,赵某、朱某夫妇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但最终,检察官核实案情,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处理。也就是对赵某夫妇不追究刑事责任。(参见2月17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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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2月17日 遗憾!农民收玉米案没当庭宣判

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很有必要,但是,判决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近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获刑一案进行了开庭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也为王力军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从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就引起了各方广泛讨论,多数观点认为王力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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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1月10日 强拆之过在于缺少法治这根筋

      据媒体报道,发表“权大于法,老板(副县长)说拆我们就拆”言论的江西省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长吴某已被停职,并接受立案调查,同时被调查的还有资溪县鹤城镇党委书记乔某某、县法制办主任周某某。除了上述三人,该县还将对其他涉事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各种类型的公共事件中,应该说“强拆”早已是耳熟能详,几乎已成为了当地政府负面新闻的代名词。可现实当中,各地曝光的强拆事件还是此伏彼起,一桩接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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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5月26日 金泽刚:官员财产申报应“长出牙齿”

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安徽、贵州、海南、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然而,各地的实践都存在一个共同弱点,那就是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收效甚微。翻开那些老虎苍蝇的腐败样本就可发现,事发之前,这些为官者几乎都没有认真执行过“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申报制度根本阻止不了他们升官又发财。如今,反思过去,弥补不足,做好以下三点迫在眉睫:一是落实申报范围。如今申报事项的范围虽及配偶与子女,但官员有一堆理由说难以掌握子女的财产状况,以及他们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二是严密申报公开与核查程序。“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如果财产申报仅仅停留在内部表格上,不向社会公开,就难以防止虚报假报。三是对“瞒报误报”的处罚从政纪走向法治。若把官员财产申报不实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衔接起来,其威慑力定会大大增强。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5/26/content_578863.htm

 

  2015年05月12日 金泽刚: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判缓刑不合时宜

近来,腾格里沙漠被污染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此案是修正的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卫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腾格里沙漠被污染事件后首例宣判的案件。此番法院对污染企业处以巨额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判处刑罚,看上去是依法办事了,但远远谈不上“大快人心”。一方面,判处缓刑意味着作为单位负责人的被告人不再有牢狱之苦。这虽然是一起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的意志归根到底是自然人做出的,只有严惩单位负责人才是遏制单位犯罪的根本。另一方面,对破坏生态文明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正是多年来我们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软肋,在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加强落实。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5/12/content_576266.htm

 

  2015年04月25日 金泽刚:为行贿企业求情是官商勾结的反面教材

据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被提起公诉。庭审时,他除了为情妇求情留下笑柄之外,还向法庭提出了希望,“希望不要处理那些行贿的企业,都是我害了他们,他们的企业是揭阳的支柱企业。”作为严重职务犯罪被告人的陈弘平,在法庭上竟然请求法官放过那些曾向自己行贿的企业 (或企业家),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真值得玩味。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以来,反腐败有碍经济发展的论调已经遭到多数人的批驳。因为从长远来看,反腐有利于减少市场的不规范因素,为企业“减负”,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使市场回归健康理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这正好说明惩治腐败,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

 http://star.news.sohu.com/20150425/n411867685.shtml

 

  2015年04月23日 金泽刚:行贿者“另案处理”不能遮遮掩掩

近日,媒体报道,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原执行副总经理石涛被吉林省白山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涛受贿3303万余元,另有267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同时,法院还认定涉案的行贿者有48家(人),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有意思的是,有媒体报道此案时详细列举了向石涛贿赂的48家公司名称、具体行贿人职务,行贿的时间段以及行贿的具体数额。像这样公开受贿案件行贿人的明细,在往日的腐败案件报道中是非常少见的。与实行了好多年的建立行贿档案制度相比,直接公开行贿人,其监督作用说不定更有实效。不过,在48家行贿者中,只有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这是什么意思颇有疑问。实践当中,“另案处理”俨然已成为一些案件处理的常规套路,“另案”其实是与“本案”密切相关的,理当作为同一个案件来处理。而且,一并处理,既有利于相互印证犯罪的事实证据,节约诉讼资源,法庭对于定罪量刑也能够全盘把握,轻重适当。但为了便于操作等特殊需要,人为地割裂案件,把一个案件分为几个,另案处理就有了方便之门。从媒体公布的情况看,行贿石涛的48家单位中,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有31家,50万元以上的有19家,100万元以上的也有8家,如果只追究其中10家单位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重大贿赂案件中,对构成犯罪的行贿者实行“另案处理”,必须公开透明,不能遮遮掩掩,否则,就会影响民众的反腐热情和信心。

 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5/04/23/361022.html

 

  2015年04月17日 金泽刚:公选司法官的新意与力度

近日,上海向社会公开选任四名高级法官、检察官,具体职位包括一名三级高级法官和一名三级高级检察官,以及一名四级高级法官和一名四级高级检察官。作为先行试点城市,上海以公选四名司法人员正式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大幕。 从此次选任公告来看,“资格条件”和“选任程序”最引人注目。其中“资格条件”里面的“(一)基本条件”把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职业资格结合起来,这在以往的一般官员(公务员)的选任制度中未曾有过。特别是,强调新任司法官应该拥有职业资格证书,这一点与以往选拔院长、检察长反而无需职业资格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再看“资格条件”里面的“(二)资格”。在这里,要求专家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律师应在本市执业满10年,这是对报名者司法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认可,没有话说,但接下来报考者还须“应任副处级(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或者“应任主任科员(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这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要求呢? 最后,关于“选任程序”,公告要求“报名者应提供报名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这就把报考司法官的行为定位为一种组织行为,如果组织不推荐,你也考不了。总之,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需要我们有勇气越过一道道坎。革除往日的“陈规陋习”,不妨从选任司法官做起。

 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5-04/17/content_3409619.htm

 

  2015年04月16日 金泽刚:司法官辞职是觉得“委屈”了吗

近日一些地方出现法官、检察官“辞职潮”再成舆论热点。作为司法的主体,法官、检察官也是人,是人就都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体。此次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官的物质待遇便成为首要议题之一,据我所知,我居住的城市要在原来的薪酬基础上提高40%。本以为这样的涨薪能够留人,但也未必。更多的离职者恐怕是遇到了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忍受孤单、接受寂寞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除了薪酬、社会地位和声望等因素外,司法官能否在司法过程中体味职业的尊严、实现对正义的追求更为重要。如果不设计好这一环节,就会引发矛盾。事实证明,如果选任司法官的组织都是由带“长”的官员组成,顺此思路,法院、检察院中带“长”的一定会占据改革的有利地形。如今的中国,司法改革也是一场有规则的博弈,如果没有良好的博弈规则,一些为正义而来的司法官就有可能说声“再见”,甩手而去。

 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5/04/16/36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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