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被生父扔下楼坠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结果引发了网民一边倒的支持,表明判决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相吻合。
在这起案件中,张波将亲生儿女从15楼扔下致死,符合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没有太大争议。舆论关注的焦点是:“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的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幼童生母、原告陈某某“判处叶诚尘死刑”的诉求,是否能得到司法支持?
法院判决回应了公众关切,认定“叶诚尘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法院审理认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可以说,正是叶诚尘促成张波杀子犯意的形成,并导致了惨剧发生。
在法律上,像叶诚尘这样没有直接实行杀害行为,而是促使他人形成杀人犯意者,称之为教唆犯。教唆犯作为犯意的发起者,也是罪恶的发动者。教唆犯只要完成教唆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犯罪,危害程度并不比直接实行犯罪的人低。刑法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叶诚尘不仅促成了张波杀人的犯意,而且还多次催促、逼迫张波实施这一犯罪,这在实际上已经超越一般的教唆。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以此来看,二人被判处死刑亦是罪有应得,审判结果是对正义的坚决维护。
当然,即使要判处死刑,也要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据报道,叶诚尘在法庭上提出张波曾威胁她、要伤害她家人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其实,即便存在这样的事实,张波的过错也不应被叶诚尘转移到两个幼童身上,更不能成为其促使、逼迫张波杀害孩子的理由。这种辩解反而证明其不知悔改。
另据媒体报道,一审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陈某某,叶诚尘的家属愿赔偿30万元(后来还表示愿再增加赔偿),希望能获取她的谅解,陈某某并未接受。这里涉及被害人亲属谅解与判决死刑的关系。一般说来,被害一方的谅解有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敌对与怨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利。但是,对于这种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谅解者能否代表死者本人,以及这种谅解能否经得住正义的拷问,还是需要司法机关综合考量。
虎毒不食子,张波、叶诚尘的犯罪事实与手段丧尽天良,人神共愤。两被告一审获死刑,表明法网恢恢,正义不会缺席。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