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一经发布,舆论转而讨伐造谣者。传谣与通报事实的关键区别点在于,是否因无核酸证明而拒诊导致患儿身亡?调查结果表明,院方及时对患儿进行了检查、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新健康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也就是说,在本事件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因无核酸被拒诊身亡”的事实。
其二,转诊是否做到及时?根据《关于江苏省实行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的意见》,首诊医生负有及时将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责任。转诊应当“及时”,而且彼时患儿气管内堵塞异物极为危险,更是“急上加急”。那院方是否做到了及时呢?从结果看,从开具转诊单的21时到离开睢宁县人民医院前往上级医院的1时22分,经过了四个多小时,这对于患儿病情来说可谓“漫长”,难以说是及时。从过程看,医院于22时完成转院事宜联系,医生从23时55分开始先后6次询问病情和催促转院,已有所作为。的确,转院以患者或家属同意为前提,但从22时父母到院到23时55分第一次催促经过了将近两个小时时间,在此期间院方在做什么呢?显然,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上看,院方似乎都不“及时”,医院和首诊医生难辞其咎。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对“严重不负责任”加以明确,其中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等七种情形。本事件中接诊医生对患儿正常进行了检查并实施了急救措施,且及时做出自身不具有救治能力的判断而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后多次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虽可能存在瑕疵,但也并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所以,就目前通报结果看,院方及医生之所作所为未达到犯罪程度。
02 若执行防疫政策有误,导致病人无法救治医院担不担责?
本事件的发酵虽因造谣而起,但未必不值得反思。造谣者正是抓住疫情防控与民众基本就医需求之间的矛盾,将责任推到疫情防控上而引起关注。事实上,近来网上的确出现了因为疫情防控进不了家门只能住在家门口的马路边等刺眼的新闻。若真是因为没有核酸证明而被拒诊身亡的问题还真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伪命题。事实上,2021年1月,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就已强调,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开展感染防控等为由,延误患者治疗或推诿拖延。而在今年1月西安孕妇医院门口流产事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更是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疫情当下,医疗资源严重匮乏,民众的基本就医需求受到了严重影响也是不争事实。例如:不久前“在东方医院工作了30年,她没有在自己单位得到抢救”的新闻至今令人心疼。据悉,3月23日晚,周护士在家中突发哮喘,因疫情原因救护车无法调配,周护士与其家人驾驶私家车前往医院。先是某家医院以疫情防控为由没有接收周护士,再是抵达东方医院南院(周护士的工作单位),但还是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在急诊门口,最后前往仁济医院接受急救。此时距离她病发已过去了两小时,最后经过两小时的抢救,没有挽回周护士的生命。因疫情防控之需,面对如此危急的突发病症,而且还是在本院勤恳工作三十年的员工都难以得到救治,中间必然存在医疗本身的悖论,此时的人人平等变成了一条可怕的绳索,在法理上绝对也是说不通的。
疫情带来的此类“次生灾害”不在少数。如果没有疫情,患者或许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但在疫情期间,患者却失去了生命。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该不该有人来负责?仅以上海护士哮喘急诊被拒而亡事件为例,从医院诊疗角度看,院方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是医疗事故罪。那么,院方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严重不负责任?
首先,医院负有治病救人之责,若其不实施救助行为,则是不作为,可评价为本罪的实行行为。而“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这一情形。涉事医院及相关负责人是否基于“正当理由”拒绝对周护士的必要医疗救治呢?对此,东方医院给出的回复是“急诊部因疫情防控需要,正暂时关闭,进行环境采样和消毒”。
的确,事发时间为3月23日,在此之前各地医院的急诊部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而暂时关闭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并未检索到关于疫情期间急诊室的开放或关闭的明确规定。不过,2021年1月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就已明确表明,不得因为感染防控采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等“一刀切”手段,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在事发前几日3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明确强调,对于危急重症患者,不得因任何原因推诿拒绝、延误治疗。另外,在事发后的3月26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卫健委明确表示,应当按规范开展环境消杀后立即开诊,对急诊等科室应当“非必要不封控”,建立健全备用区域应急预案,设立缓冲病房和缓冲区域。4月29日国家卫健委也明确要求全力保障急诊等重点科室医疗服务的连续性,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不得推诿拒诊。这些当然是十分明确且正确的决定,也是国家和上海市抗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医院不应该不遵守。
由此可见,拒绝对周护士实施急诊的医院并无正当理由,一方面,事发时不存在因疫情防控暂时关闭急诊部之法律依据,且违背国家关于不得因任何原因,推诿拒绝、延误治疗危急重症患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急诊部即使暂时关闭,但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对周护士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因为疫情期间,病人很少很少,硕大的医院空余地方多的是,在决定暂停急诊服务时,医院应当有针对此种紧急情况的预案,包括留有少数急诊医务人员,而不能直接拒绝、见死不救。因此,如果院方不拿出令人信服的自辨证据,则其行为被判断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可在周护士事件中,被害人是被直接拒之门外了,根本就没有医务人员出现。所以,以上探讨的是医院的做法既没有遵守防疫政策,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不涉及哪个医生的诊疗行为,这就导致根本无法适用这个罪名。那么其他人呢?
显然,被害人因未得到治疗而失去抢救的机会,与医院关闭了急诊不接受诊疗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谁决定关闭急诊的,谁就应该担责。
在本次事件中,拒绝接诊的两家医院都是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前所述,院方有较大可能性被判断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周护士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造成恶劣影响。对此,若相关证据充足,则有关负责人应当承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一切还得依事实和证据说话。
03 医院因疫情停诊,是否存在紧急避险免责的问题?
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急诊,也许本不是医院所希望的事情。这时就存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与抗疫需要之间利益大小的比较,因而,此类事件是否适用紧急避险,以致于阻却违法性,从而无需负刑事责任呢?
紧急避险一般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具体到该事件,就是牺牲了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患者,而保护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疫情传播的危险,避免了不特定多数人感染新冠病毒而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牺牲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那么一个具体人的生命权和不特定多数人感染新冠病毒的公共危险相比,孰轻孰重呢?
生命在本质上说“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的,法秩序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但紧急避险本就具有社会功利的性质,且事实就是为避免不特定多数人感染的风险而牺牲了一个人的生命,若在这种特定情况下进行比较,则需要从不同层面予以考虑。
首先,医院传播疫情的危险可能并未现实发生。患者是新冠阳性,并传播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被感染的风险仅为一种可能性,若患者并非新冠阳性,则无法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而生命垂危需要救治的病人的现实危险已然存在。
其次,纵使承认具有感染新冠的概率,并且真的发生了新冠病毒的传播,那么,同样从概率上来说,新冠病毒的致死率也相对较低,大多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法益(公共健康危险)。而突发病况因而生命垂危的人所牺牲的是生命法益。而一般认为,生命法益重于一般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法益。
因此,很难说此类案件中所牺牲的个人生命权轻于被保护的并不紧急只是可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险。
此外,构成紧急避险应当满足“不得已”的补充性要件。也就是说,只有牺牲了一个前来求医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生命,才能保护那不特定多数人感染新冠的风险。具体到本事件,急诊室虽然关闭,但这未必导致医院当时已不具有对周护士实施救助的人力物力。而且,周护士的牺牲没有得到“不得已”的条件。若进一步调查,有证据表明医院当时应当且确实具有救助周护士的条件,则院方不能以抗疫需要为由构成紧急避险。这样一来,正好相反,说遭遇急病亟待救治的周护士是来寻求紧急避险的恐怕还有些道理。
疫情防控归根到底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民群众绝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个体的总和,而且要体现在一个个个体身上。当某个个体非正常死亡时,就必须思索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层面一直在关注疫情防控下群众的基本就医需求等民生问题,但到了下面执行政策的偏颇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周护士这个个案应该成为防疫抗疫的警示案例。每一个公民都是人民的一份子,疫情严峻时期更应该尽力让每一个个体获得基本的安全感,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防疫政策,更不是一刀切地执行所谓的政策。疫情防控本就是为了生命安全,为了人民幸福,对误解政策、违背法治带来的“次生灾害”必须追责,且这个责不一定只在党纪政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