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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误送殡仪馆,可能涉及五宗罪!

发表时间:2022-05-06  阅读次数:

 

5月1日下午,网上疯传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在运送“死亡”老人到殡仪馆后,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很快,网传视频被证实不假。

5月2日从上海市纪委监委获悉,上海普陀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养老服务科科长,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新长征福利院院长等,对福利院错转老人问题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上述5人均接受进一步调查。通报还称,普陀区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吊销涉事医生田某某的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很难想象,在医学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竟然会发生如此荒唐之事。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涉事医生田某某对老人死亡事实发生了误判,进而开具错误的死亡证明,涉事福利院基于该死亡证明判断老人已死亡,而将老人送到了殡仪馆。

死亡证明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根据规定,对于人员死亡,殡葬办理手续的基本流程,无论是在医疗机构还是在医疗机构之外死亡,均需办理死亡证明,殡仪馆凭借死亡证明将遗体火化。因此,死亡证明具有确定人医学上的生死证明作用,同时死亡证明也是殡仪馆接收遗体的前提条件。故而,殡仪馆工作人员凭借正规的死亡证明将“活人”火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田某某开具错误的死亡证明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险性与危害性,该行为是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之关键。当然,这里的关键还在于是事实和证据。

首先,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田某某主观上基于害死老人的意图,明知老人没有死亡,还有意开具了死亡证明,只是后来由于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老人未死而未能得逞,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比照杀人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田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害死老人的故意,只是因为“误判”,即在判断老人身体情况时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属于过失。但根据《刑法》规定,将过失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造成法律规定的结果。具体到本案,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人并未死亡后及时送回,田某某的过失行为并未造成老人的死亡的结果,因此,就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一种可能,如果田某某主观上确无故意或者过失,只是基于当时的医疗条件以及诊疗水平限制,未发现老人出现医学上的“假死”情况,那么其“误判”则属意外事件,也不构成犯罪。

其次,田某某的误判行为还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医疗行为是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分、用药等行为。本案田某某判断老人死亡与否的行为很难说属医疗行为。退一步讲,纵使可以认定田某某的误判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且造成一般的医疗事故(但并未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这也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结果要件,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田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此,我们不敢苟同。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个罪是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从主要危害来看,本案侵犯的是老人的人身权益,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相差甚远,故不适合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这个方向去定性追责。

可见,如果不涉嫌故意杀人,对田某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事件中,其实人们提及最多的是涉事福利院。事实上,像福利院这样的单位,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其内部管理更加独特重要。

譬如,如果福利院内部相关管理人员明知老人可能还活着,却仍同意(内部程序或者流程批准)将其送往殡仪馆,那么其主观上同样具备了杀人之故意,结果当与田某某同罪。

就福利院工作职责而言,本案很可能还涉及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罪名。即《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次发生这么恶劣的事件,不能不让人猜测,该福利院平时是怎么照顾老人的,有没有虐待行为,必须仔细查一查。

最后,对于福利院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除了已有的党纪政纪追责外,还要不要承担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很值得研究。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民政局作为福利院的主管机关,相关主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问题。在客观上,他们对于福利院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任命主要领导,督促福利院制定严格的福利工作流程,并履行了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等,这些无疑是认定玩忽职守行为的关键。另外,构成本罪还须具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见,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可以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曝光伊始,舆论哗然,至今还在发酵,无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案这方面也是符合法定要求的。

所以,随着调查的深入,有关部门要注意将查明的事实与以上罪名“挂挂钩”,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涉嫌某个罪名的,刑事调查程序就应该及时跟进。当然,一切要以证据说话。

一个社会,一座城市对待生命的态度,尤其是对待老弱、孤寡等弱势群体的态度,乃其善良和文明的标杆。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养老和尊老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依照刑法严惩不尊重生命的行为,就是要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让社会和谐有序,让普通民众享有基本的安全感。

(作者金泽刚 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