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发微博称,建议“参考酒驾醉驾治理,设想假如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那么我想今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我们国家未来的创新能力一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马云的话重新点燃了打假这个话题。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建议,加重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这个数额已多年没有上涨。对于该罪,最高处罚是: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理说,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已是最高刑罚,只不过罚金数额偏低,加上实践中查处确定销售金额的难度很大,总给人以打击不力的局面。因此,就刑罚而言,需要改进的,只有加大罚金刑力度以及保证如何执行打击到位的问题。”
但只要求刑法加大打击,那其他法律对于打假又是持什么态度呢?这恐怕更值得反思。
2014年3月1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实施,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又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尽管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何谓消费者的争论并没有一边倒。不过,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在该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然而,《消法》作为保护老百姓消费的法律武器,无疑应当有利于“百姓打假”。《消法》把“消费者”定义为主观上要求“消费”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如果再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对于普通消费者参与打假显得过于苛严。
其实,根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这类“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
虽然“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存在潜在的违法和道德风险,但买假就是买假,不必拔高到道德层面。在当前假货仍然横行市场的情况下,“知假买假”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将它作为一种“功大于过”的民间打假形式未尝不可,当然,如果确实触犯了其他法律,那就另当别论。
所以,马云先生所称的“售假拘留,造假入刑”未必合适,但其倡导的“法治打假、行政打假、平台打假、消费者打假形成合力,谁都不应该置身事外”,这恐怕还是值得各方面共同探索的。因而,在《消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从普通民众开始,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这样做或许真的会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