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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仗扔偏致男童截肢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3-02-15  阅读次数:

   2023121农历大年三十,江西上饶广信区7岁男孩被邻居翁某扔出的一个炮仗炸伤导致截肢。26日,广信区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目前已展开侦查,会尽快发布警情通报。

   上饶市人民医院1月2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该男孩右侧肩关节处离断,仅剩余部分皮肤组织连接,右上臂有不规整开放性创口,创口内可见骨碎块,肌肉组织损伤断裂严重,诊断为右在肩和上臂水平的创伤性切断、失血性休克。目前,该男孩因右臂伤势过重,做了截肢手术,已转至浙江杭州的一家医院继续治疗,并且,除了截肢,男孩的右脸、右耳被缝了多针,右耳膜也已破裂,在医院一共做了3次手术。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倘若双方达成一致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但就男孩的伤情而言,依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刑法》的规定,邻居翁某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个现实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指的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而《刑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再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指的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案件事实来看,受害男孩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要求的重伤标准,关键是,其邻居翁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呢?

   据受害男孩的母亲叙述,扔炮仗的邻居翁某事后解释称,其原本打算将炮仗丢到旁边池塘里,可没想到扔偏了砸中了男孩。倘若经过警方调查,邻居翁某主观上确实存在过失,那么其已经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环境等情况,翁某扔炮仗砸中受害男孩是无法预见的,那么本案则应被定性为意外事件,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

   必须注意的是,炮仗是比一般成串鞭炮个头大、威力也大得多的一种类型的鞭炮,所以它往往是单个点燃爆炸的。对于这种鞭炮的危险性,成年人甚至大孩子都该知晓。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过年期间,因回老家过年人员较多,燃放鞭炮的危险性无疑更大。

   事实上,类似鞭炮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且燃放鞭炮造成他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基本已成社会普遍共识,更不说有些地方禁鞭的宣传已经很多年了。所以,可以说,像本案这种扔炮仗的行为过错责任十分明显,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则符合刑法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非故意”不等于不是犯罪过失,“是个意外”也不等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如今,无辜的受害男孩因此落下了终身残疾,惋惜之余,我们还要思考的是,该炮仗是否是合格出厂销售的,其经营渠道又是否合法,这些问题理应得到后续关注。每年被鞭炮炸伤的人并不少,年味需要保留,安全更要得到保障,因此,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每到年关可以考虑限制炮仗燃放地点,特别是严禁在房前屋后等居民密集区域内燃放,以免发生伤人事件。

附相关规定:

1、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刑法》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撰稿:同济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王宇鹏;编辑:同济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羊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