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博士应我院金泽刚教授的邀请,来我院举办题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持有人问题研究》的讲座。
谢教授利用案例引出讲座的主题,向同学们介绍了何为规范的信用卡持有人,何为事实意义上的信用卡持有人。谢教授认为,规范信用卡持有人仅指申领人,而在事实情况下,信用卡持有人包括经申领人同意使用信用卡的人、骗取、盗窃、捡拾、抢夺、抢劫得到信用卡后的持有人等八种情形。谢教授就信用卡的透支尤其是恶意透支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随后,谢教授就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及事实意义的信用卡持有人获得信用卡的方式进行了介绍,并在最后提出通过其他犯罪行为获得信用卡所产生的一罪和数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谢教授的精彩演讲结束之后,由我院兼职教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博士进行了点评。黄院长就谢教授的演讲内容为我们指明了三点法学学生应该注意的法律观念。首先,对于法律用语的理解要从实际生活出发。根据刑法规定经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黄院长提出如何理解两次催收这个问题,就需要结合生活实际。其次,在刑法上有些主观事实也成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因素,主观事实的认定需要从社会经验,行为习惯以及先行行为等事实去推定,但也要给被告人合理的辩解机会,如果辩解有盖然的合理性则认定推论不成立。最后,黄院长提出信用卡犯罪十分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涉及获取方式和使用行为不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就需要从犯罪的整个过程去思考,不能单一运用某一特定的规则去理解,应该上升高度从一般原则去推论。
谢望原教授的授课和黄祥青院长的点评可谓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大反响。
我院金泽刚教授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发言,希望我院同学能够向两位学者学习,特别是学会如何从小问题中做出大文章。最后,在场的多名同学踊跃向两位老师提问,两位老师也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解答。来自苏州大学的钱叶六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的张开骏博士也参与了现场活动,大家互动的气氛十分热烈,本次讲座在一阵阵掌声中顺利结束。
(权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