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剑应金泽刚教授的邀请,来我院举行“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讲座。这是本学期我们刑事研究中心“刑事系列讲座”的第二次活动。
余剑法官为我们介绍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问题;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标准的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同时受雇走私毒品是否共同犯罪;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毒品的认定…..讲座过程中,余剑法官和同学们进行了频繁的交流与讨论,同学们也提出了很多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实践性难题。讲座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金泽刚教授做了总结,并对“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毒品的认定”谈了自己的看法。金教授认为,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不应该仅仅体现为“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再现总则”,还应该体现在“分则突破、丰富、完善总则”。这一点在“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毒品的认定”上得到很好体现。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应当认定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并鼓励同学们对“犯罪中止”问题做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