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我院金泽刚教授参加了在沪举办的中国--欧盟经济刑法国际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洲刑事法学研究中心、《政治与法律》编辑部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海外的匈牙利及罗马尼亚等中外领导、专家学者等8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财产犯罪的三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分别为中方对财产犯罪研究及金融犯罪的研讨以及外方对经济刑法总论的研讨。会上,金泽刚教授就中德两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比较研究令人印象深刻。金泽刚教授主要介绍了中、德两国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同时对两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进行了比较,认为德国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围绕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而展开,而我国刑法理论基本上是移植了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受其影响,一直没有争议的认为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即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从两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的历史沿革来看,都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同时德国对于财产犯罪的法益认识,是从占有到所有,与我国的认识恰恰相反。这也是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