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我院金泽刚教授应邀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题为“渎职罪的热点和疑点问题”的专题报告会。报告会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并以上海等地的实践案例为线索展开讨论。
报告会开始,金泽刚教授先介绍了上海2013年反渎职犯罪的情况和特点。接下来,金泽刚教授就渎职罪的主体,尤其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成员以及不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等人是否能够成为渎职罪主体等问题,金教授结合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做了详细的说明。接下来,金教授对渎职罪的行为和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等问题做了充分展开。在谈到渎职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时,金教授还以发生在新乡的真实案件作为例证同到场的检察官进行探讨。最后,金教授还对如何挽救渎职罪产生的后果表达了自己看法。报告会结束之后,金泽刚教授同各位到场的司法工作者进行交流沟通。
金泽刚教授的报告与到场人员产生了强烈共鸣,金教授的观点和看法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