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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与法律风险预控研讨会

发表时间:2022-10-19  阅读次数:

 

目 次

开幕式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1:“数字法治政府的人本尺度

主旨报告2:“数字伦理中的法律之治”

研讨专题一:数据治理的场域应用与规则范式

专题报告1:“数字平台与犯罪治理转型

专题报告2:“元宇宙场景应用的刑法风险与规制思路

专题报告3:“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底层逻辑

评 议

研讨专题二:数据治理的技术供给与法域边界

专题报告1:“数据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预控

专题报告2:“企业技术合规的协同治理

专题报告3:“公共数据合规共享的技术供给与风险

评 议

研讨专题三:数据治理的法益保护与法治逻辑

专题报告1:“个人数据保护的两种路径:权利和风险

专题报告2:“新型网络犯罪视野下网络暴力的刑事规则

专题报告3:“论数据资产保护--以数据属性及其交易为切入

评 议

研讨专题四:数据治理的刑事风险与实务应对

专题报告1:“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专题报告2:“数据治理刑事风险领域之律师实务

专题报告3:“衍生性数据爬虫犯罪的三方主体责任及刑法规则

评 议

 

2022 9 25 日,由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与法律风险预控研讨会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举行。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蒋惠岭、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在开幕式上致辞,来自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众多高校科研院所、法律实务部门、数据产业界等领域近100 名专家、学者、学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同济大学法律诊所承办,汇业律师事务所协办。图片

研讨会包含四个议题,分别为:数据治理的场域应用与规则范式”“数据治理的技术供给与法域边界”“数据治理的法益保护与法治逻辑”“数据治理的刑事风险与实务应对,并按照报告、点评两个环节逐一展开。

 

开 幕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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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教授主持)

研讨会开幕式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泽刚教授主持。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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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院长致辞)

蒋惠岭院长在致辞中认为数据治理在当今时代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中越来越成为备受关注的概念,引起了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各行各业专家高度重视,也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秩序稳定、权利义务的重要因素。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三大基石之一,数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既可以用作助力科技向善的正向力量、增进社会财富的生长,也可能成为引发权利义务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诱因。因此,要不断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完善数据治理方式,深入研讨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提升涉数据行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可信向善,保护法律主体拥有的与数据相关的权利。本次研讨会能够汇聚各界著名专家同台论道,形成信息互通、经验交流、观点碰撞、相互启发、锐意创新的浓厚氛围,必将有助于数据治理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施伟东副会长对同济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在人才培养、法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蓬勃发展和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在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科技法等特色领域的快速发展表示热烈祝贺。他高度评价本次会议以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为研讨方向,认为随着数据要素的扩充与规制边界的扩展,如今数据治理已成为极具现实必要性的讨论议题。他希望本次会议的与会专家能够各抒己见、推陈出新、凝聚共识,为智慧法治发展贡献力量。

 

主旨报告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先后发表了主旨演讲。

 

马长山教授以《数字法治政府的人本尺度》为题进行了主旨报告。马教授认为,当前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导致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向三方论转化,从而产生数字法治政府内在的五个张力问题,即数字赋权与功能失衡、契约失灵和属性改变、便捷化与边缘化、算法行政与正当程序、以及技术规制与数智人文。作为解决对策,马长山教授提出数字法治政府在进行技术赋权时应重视人本尺度,确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构建有效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遵守法治底线和保护数字人权、培养新时代的数字公民能力。

 

彭诚信教授以《数字伦理中的法律之治》为主题展开主旨汇报。首先,彭教授认为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与企业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数字社会的伦理取向,人工智能伦理的探讨根本还是在于线下自然人的伦理取向;其次,尽管可信向善是数字伦理的追求目标,但其实现前提是生活其中的自然人、平台企业等要有基本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情怀;再次,彭教授指出数字伦理中的法律之治对法律人也提出更高要求,即一要厘清法律的基本原理、二要实现法律的严格监管、三要明确法律责任界限;最后,彭教授认为数字伦理的法律之治仍是线下社会当中的自然人、企业的伦理之治,守住职业底线、提升职业伦理才是数字法治的根本路径。

 

研讨专题一:数据治理的场域应用与规则范式

 

第一场主题汇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凌萍萍副教授、算力智库创始人兼总裁燕丽分别发表了题为《数字平台与犯罪治理转型》、《元宇宙场景应用的刑法风险与规制思路》、《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底层逻辑》的报告。

 

单勇教授认为,面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组织化调控危机,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在数字社会延续发展中成为犯罪治理的转型目标,基于平台的治理在国家能力的分析框架下,从技术、组织、制度上为之提供转型路径。依靠数字平台的治理主要有两类,包括通过政府平台的犯罪治理和基于综治平台的治理。

 

凌萍萍副教授通过对元宇宙概念的溯源解读,将元宇宙场景下的犯罪风险与现实物理场景下的犯罪风险予以区别,并以技术特性导向为突破口探寻元宇宙产业中所引发的各类生理、精神以及个人信息等被侵犯所引发的刑法风险。尤其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侵害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在元宇宙场景下容易带来刑事风险存在的长期性与不可预测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当作为独立考量的对象在刑法中加以关注。同时,针对各类元宇宙场景中的刑事风险,凌萍萍副教授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刑事规制路径。

 

算力智库创始人燕丽提出,元宇宙的巨大价值在于它是web3.0走向实体经济的一个大型社会性实验,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底层逻辑是区块链与通信、运算、生成、展示技术的融合,前者是中枢内核,后者则在不同的价值层中扮演各自的角色。

 

本场主题报告会的评议环节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朱志峰老师先后发表评议。

 

彭文华教授提出,单勇教授的报告是从制度化、体系化视角切入,探寻数据平台犯罪治理的理论,具有新颖性与针对性。对于这类新型犯罪方式的制裁方式,未来仍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对于凌萍萍副教授的发言,彭教授基于对元宇宙领域的犯罪原理与传统犯罪原理之间的关系,提出厘清元宇宙中精神法益的独立性概念可能更有利于今后的问题探究。

 

(吉林省社科院朱志峰研究员点评)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朱志峰老师认为,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底层逻辑是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是由区块链技术、通讯技术、运算技术、生产技术与展示技术共同支撑元宇宙有机可持续性数字循环运转。元宇宙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多维度信息汇聚分析,但这些技术不能完全代替人类的作用,数字空间仍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与风险性,需要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与规制。

 

研讨专题二:数据治理的技术供给与法域边界

 

第二场专题汇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担任主持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教授以《数据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预控》为题、小红书法务部总监曾翔以《企业技术合规的协同治理》为题 、杭州金智塔科技执行CEO李岩以《公共数据合规共享的技术供给与风险》为题,分别发表了主题汇报。

 

李川教授认为,爬虫技术作为一种爬取数据的技术并不新颖,但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易产生争议。非法爬取数据的刑责主要包括系统安全数据类刑责、个人信息类的刑责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类的刑责。对此,爬虫技术的刑事风险治理的关键是要厘清边界,守住合规底线。

 

小红书法务部总监曾翔从企业视角介绍了互联网监管情况。他认为,随着互联网法律的发展,企业必须从技术这个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生产要素层面开展治理,才能实现长效合规。这给实务带来了三大挑战:对法律人多学科专业融合能力的挑战、对整个互联网技术治理能力的挑战、对未来技术监管融合协作的挑战。企业的外部监管和内部合规管理是一体的,法律人应在两者之间发挥衔接作用,有效解读法律并推动以技术为核心的内部治理。

 

杭州金智塔科技执行CEO李岩提出,数据的开放共享、交换流通已成为我国产业发展的重点。但并非所有数据都可以拿来共享,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数据的共享必须遵守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金字塔的隐私计算服务,能帮助在流通和融合的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

 

点评环节由湘潭大学法学院黄明儒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苏建军老师先后发表评议。

 

黄明儒教授点评黄明儒教授认为,两位实务界人士对新兴技术原理的讲解非常详实具体,为我们揭示了数据运行的底层逻辑,同时也从实务角度为我们分析了数据环境下对互联网技术治理带来的新挑战,尤其是公共数据合规共享的思考值得刑法学者学习。黄教授认为李川教授的研究成果很有现实意义,在如何规制爬虫犯罪的边界、如何进行有效的数据合规方面,报告人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治理路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苏建军老师认为,针对网络爬虫技术有刑事处罚范围泛化的倾向,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爬虫技术的保护与规制之间做好平衡,适当引导刑法从偏重惩罚过渡到一般预防,并充分发挥前置法的规制作用。就数据治理而言,既要注重技术治理、法律治理、伦理治理各种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又要从学理上探讨各种治理手段自身的特点、边界和优势,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出现简单地用法律治理、伦理治理代替技术治理或者用技术治理代替法律治理、伦理治理的倾向。数据共享技术的研发对于数据的合规共享使用非常重要,同时也要注重推动制度层面的改革与创新,从而在技术更新与制度设计上为打破数据壁垒、连通数据孤岛提供双重保障。

 

研讨专题三:数据治理的法益保护与法治逻辑

 

第三场主题报告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江海洋老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董璞玉老师、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培律师,分别发表了题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两种路径:权利和风险》、《新型网络犯罪视野下网络暴力的刑事规则》、《论数据资产保护--以数据属性及其交易为切入》的报告。

 

江海洋老师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江海洋老师首先提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之争的问题,并引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种路径:基于权利或基于风险。两种路径在理论依据、内涵、优劣势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比较分析后,江老师提出基于风险的判断方法,并引入合规风险的概念,在此视角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适用。

 

(董璞玉老师报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董璞玉老师认为,网络暴力造成的悲剧一再发生,对其进行刑事规制迫在眉睫。司法实践中处罚网络暴力的案件甚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现存刑法规定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并不完全契合;另一方面难以对网络暴力进行因果归责。因此,刑事立法可以将网络暴力定位于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增设非法发布网络信息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培律师结合多年律师从业经验,从实务视角阐释数据犯罪的相关问题。朱律师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以及上海数交所的相关案例为切入,从中揭示新型数据犯罪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声文属性的界定、数据不正当竞争以及著作权保护困境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朱律师认为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新的数据利用分享形式不断涌现,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使用、交易等活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数据主体权利,同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划清数据权益范围对于鼓励数据研发、保护数据权益及制止侵权具有重要价值。

 

点评环节由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赵文聘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刘磊教授先后发表评议。

 

赵文聘教授首先提到了数字化中的缺场即缺场交往的概念,强调了在缺场交往过程中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其次赵教授简要分析了个人能力缺失和个体对主体约束力欠缺所致的问题,同时赵教授根据会议中对数字政府概念的探讨相应提出了数据人概念,将其作为人格权的延伸以重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最后赵教授通过举例阐述了现有权利保护机制的缺位,并对其进行简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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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教授点评)

同济大学法学院刘磊教授提到web3.0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新技术,需要在未来用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其出现的信息问题很难用现有技术与法律手段解决。刘教授进而以比特币为示例,他认为技术手段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更多的法律风险,对数据的法律治理当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即除了实体法律的解释适用之外,同时也更要重视多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治理路径。

 

研讨专题四:数据治理的刑事风险与实务应对

 

第四场主题报告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庆安教授主持。

 

(姚万勤教授报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姚万勤教授作了《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报告。首先,他指出大数据在人工智能研究中不能被忽视。其次,他分析了基于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法律伦理困境问题和侵权问题。尤其在伦理困境问题上,他认为我国虽然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出台了《基因编辑法》,但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审查尚存欠缺。最后,他对法律风险的处理与应对提出见解,他反对将人工智能本身作为对象增设罪名,指出仍应回归到以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规制路径之中。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汇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汇业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阚宇律师作了《数据治理刑事风险领域之律师实务》的报告。他通过三个案例的分享,分别提出有关挪用虚拟货币案件定性问题、以虚拟游戏币及道具为投注和电子数据为赌注的组织赌博行为的定性问题、二手车平台中车辆维修记录的保护问题,强调其中电子数据财产属性在实践中认定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在法律对问题规定尚未明确时,经济要尊重法律,但同时法律也要尊重经济。

 

图片(杨猛老师报告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刑事法律诊所主任杨猛老师作了《衍生性数据爬虫犯罪的三方主体责任及刑法规则》的报告。他指出沉淀在网络环境中的衍生性数据,其典型特征与法律属性导致形成了包括网络平台、爬虫软件使用人以及爬虫研发人的三方主体责任。但是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衍生性数据这一类型,使得三方主体责任的法律规制存在系统性问题。在此背景下,数据犯罪的定性当回归数据法制的基本逻辑:首先应将衍生数据类型化;其次应强化企业内部合规和外部监管;最后,应选择传统刑法罪名进行解释适用。

 

(张磊主任点评)点评阶段,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律研究会中心主任张磊主任进行点评。他认为,正如之前三位发言人的所述,法律人应当聚焦与思考数据治理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张磊主任认为,法律永远是互联网经济的底层保障,大数据经济、元宇宙要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服务和研究,需要建立一个对互联网内容的发布者、交易方以及监管方的统一标准。

 

(马寅翔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进行点评。他指出,数据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催生出各种法律问题。他认为姚万勤老师、杨猛老师刚才做了非常详实的专业分析,让他受益匪浅;马长山教授,彭诚信教授的讲解,从法理层面、民法层面对数据革命中存在的问题表达了充满人文主义的关怀。同时,阚宇主任也提到了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最后,他指出,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离不开基本概念的澄清,离不开数据属性的定性,离不开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在总结发言中,蒋惠岭院长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举办给予高度评价。首先,蒋院长认为本次关于数据法治的研讨会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都极具现实意义。各位专家学者从现实当中把实践问题提炼出来,再从理论当中寻找具体的解决路径,在揭示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同时,又融入法律风险预控的理论依据,使得会议涉及的领域非常全面、研究的对象非常多元,总体上很有立体感和层次感。其次,蒋院长概括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三大特点:一是会议时间紧凑高效、二是会议专题主旨鲜明、三是参会人员专业务实。最后,蒋院长再次感谢施伟东副会长、马长山教授、彭诚信教授、车浩教授、于改之教授等所有理论界与实务届的嘉宾对本次会议的重视与支持,感谢各位同学的踊跃参与,期待再次相聚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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