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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教授参加第五届上海政法学院刑法论坛

发表时间:2022-11-14  阅读次数:

20221113日,由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的第五届上海政法学院“刑法论坛”线上研讨会顺利召开。近70余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苏州大学、贵州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杂志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研讨,数百名师生旁听了研讨会。

本届“刑法论坛”以“新型权利犯罪与刑法制裁体系问题研究”为主题,设“新型权利犯罪的罪刑问题”“我国刑法制裁体系问题研究”“犯罪附随后果研究”“纪检监察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等五个单元。其中,第四单元围绕“犯罪附随后果研究”展开,有王志翔、王瑞君、方瑞安、严磊、徐长江等老师发表了《刑罚附随后果的解析与重构——以犯罪圈扩张为背景的思考》《“刑罚附随性制裁”的功能与边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制度局限论析》《犯罪附随后果司法化改造构想》《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调控》报告,金泽刚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点评。

金泽刚教授强调,五位发言人重点研究了附随后果的随意性或规范性问题,特别是地方红头文件是否能规定刑罚的附随后果,是否所有严重的犯罪都要被不利后果所附随,犯罪人的亲属、哪些亲属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以及附随后果是否应该加以限制:是不是需要终身制、是不是需要区别对待、是不是需要个别化等问题。

金泽刚教授表示,刑罚的附随后果的本质是附随性,因此“附随”决定了其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非刑事责任本身,也非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所以,附随和刑事责任不同,只有刑罚执行完毕后才产生附随后果。

最后,金泽刚教授指出附随后果能否通过刑法本身加以体现的的问题。例如,刑法总则中能否有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学者对此做了探讨,如比例原则、合宪性原则、可救济原则以及有限性原则,是否能在刑法总则中加以体现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