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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陵水派出所所长民宅开枪 县公安局调查

发表时间:2013-12-28  阅读次数:

网曝陵水派出所所长民宅开枪 县公安局调查

人民网海南视窗陵水12月27日电 陵水本号镇陈先生近日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帖,披露陵水本号镇祖关派出所所长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农民家中搜捕嫌犯,临走又朝其住房胡乱开枪。陵水本号镇祖关派出所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则回应说,他们搜捕的是能制造枪支炸药的网上通缉逃犯,至于开枪是有“特殊原因”不便透露。

村民投诉:警察进家非法搜查胡乱开枪

陈先生在帖子中说,“陵水县本号镇祖关派出所所长胡某海,于12月23号晚上8-9点左右出警前往本号镇亚欠村委会祖具村一队,理由是抓捕嫌疑犯,但是在没有出示任何抓捕令的情况下冲进了胡某家中搜捕。搜捕后由于没有发现嫌疑犯,所长胡某海一怒之下对胡某家的房子胡乱开了三枪。然后扬长而去,留下恐慌的村民。做为所长知法犯法乱使用枪械,百姓安全何不担忧!!!望相关负责人严查!! ”

陈先生称,事后他在自己家找到了警察开枪留下的子弹壳和弹头,而且在窗户玻璃上发现被枪打穿的弹孔。

警方回应:我们在追捕网上通缉的危险逃犯

对于陈先生在帖子中的指责,陵水公安局祖关派出所胡所长接受了人民网的采访。胡所长说,23号晚上,确由胡所长亲自带队出警,前往本号镇亚欠村委会祖具村一队。此行的目的是抓捕网上通缉的在逃犯胡某某。“此人能够自己制造炸药枪支,非常凶险。”胡所长说。

在本号镇亚欠村委会祖具村一队,胡所长一行并没有找到嫌疑犯踪迹。无功而返之前,胡所长承认曾经向被搜查家庭的房子开枪。至于开枪的原因,胡所长这样解释:“出于案情的复杂,开枪的事情我不能透露,请谅解。”

陵水公安局政工办龙主任介绍,目前该局已经就网民投诉祖关派出所一事派出纪委书记和治安大队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律师解释:警察随意开枪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陵水公安局祖关派出所无搜查证进民宅搜查和开枪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邱金福先生。邱先生依法对祖关派出所胡所长一行的执法过程和行为进行了分析。邱律师认为:

对于进入住宅是否需要搜查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搜查,如果不属于紧急情况应该出示搜查证。

关于向被搜查人房屋墙上开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所以如不存在紧急情况,警察随意开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人民网海南视窗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