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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恶法”当早除

发表时间:2013-12-11  阅读次数:

北京晨报记者12月8日获悉,最高法于今年7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认可了幼女“卖淫女”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法希望能与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12月9日《北京晨报》)

  最高法正面回应,间接承认“嫖宿幼女罪”属于非“良法”之列。我们不禁要问:为“嫖宿幼女罪”绿灯放行的个人和组织该不该担责?嫖宿幼女罪是怎么起草的?怎样获得通过的?“嫖宿幼女罪”的制定背离了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究竟为谁服务——广大的民众有权知道真相。我们干错了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人是不是也该承担必要的责任?比如说轻一点,为坏人壮胆者至少该离开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团等岗位吧!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相当于承认了“嫖宿幼女罪”属于“恶法”之列。论文答辩时老师问我如何对抗恶法,今天把这个问题抛给大家去思考。对抗恶法,路有很多条。在恶法面前,一些德国警察作出了榜样,在民众跨越柏林墙时“抬高一公分”。今天,最高法算是一个示范,严格规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实质上就是尽最大可能冻结“嫖宿幼女罪”。对抗恶法,我们一时也许无能为力,但是一定要服从良知,用良知指导行动。

  “良法”标准能否早日形成共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中国法治的现实困局,呼唤中国需要良法标准。良法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其一,民主性。立法应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防止“专制之法”和“非法之法”的出现。其二,科学性。立法当合乎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防止带来灾难性后果。其三,道德性。立法应合乎公序良俗,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正义。

  良法标准难以形成共识,对人民有利的立法迟迟无法出台,比如官员财产公示法20多年来总是难产,现实让人难以乐观,建设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良法”能否更多一些?“救助”取代“收容”,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事件告诉我们:良法不会从天降。忆往昔,“嫖宿幼女罪”天怒人怨;“上访妈妈”唐慧将数十年来争议不断的劳教制度推向了全民的风口浪尖;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立法腐败”;刑法同一类型行为,官民刑罚标准不一等等,一些法律的良法因子严重不足。当此时,我们怎么办?“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需要我们自身去努力:质疑、监督、推动、完善。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恶法”,是否意味着广大民众多年来的不懈追求,会很快变成现实呢?

  文/李云勇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恶法”当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