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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是变了,而是回归正轨

发表时间:2023-02-28  阅读次数: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规定在网上引发热议:是否改变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从此是不是不再“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

上述《指导意见》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内容,其实主要是对两高一部2020年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细化,根据近年来轻伤害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民众对于正当防卫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防卫方式与防卫结果问题,为轻伤害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加详尽的指导性意见。

有观点认为,2009年以前,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条款即刑法第20条第3款,在司法适用上一直偏向“保守”,以死伤结果定责的逻辑被广泛适用。因此,正当防卫被称为“沉睡条款”。要唤醒这一“沉睡条款”,在根本上是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践中也是民意推动的结果。

在此方面,2009年“邓玉娇正当防卫案”比较突出地体现出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这起涉正当防卫的案件,从当初引发舆情到最后的司法处理,至今都具有启发意义。第二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包括邓玉娇案在内的一系列热点案件被写进白皮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后几年民意与司法互动愈发频繁,效果也越来越显著。在后续一系列引人关注的焦点案件推动下,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人民的意志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来源于广泛的民意。民意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并有效地听取民意,换言之,就是要设身处地从普通人的视角出发,站在普通人的立场,为民众着想。此前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就指出了要把防卫人当成普通人、立足防卫人心理,要解决民众反响强烈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就有理”的不良倾向。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1年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84.6%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而在轻伤害案件中,可能不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轻微、同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此番《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同时落实了在办理轻伤害案件应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的方针。无论是当中第7条指出的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还是第9条着重就正当防卫和互殴型故意伤害进行区分,都强调要重视维护防卫人的正当权益,把一些看起来具有互殴特征的防卫行为甄别出来,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这类案件提供更为准确的区分标准。

“不唯结果论”“不是谁伤谁有理”背后的理论逻辑正是:由首先的侵害人“被防卫后”变成了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这个质的转换必须经得起情与理的推敲。司法机关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客观因素准确认定,坚决避免“唯结果论”“谁伤谁有理”。

因而,此次《指导意见》与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解释理解上应该是一致的。《指导意见》只是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一步细化理解,是再次进行理念纠偏,使得正当防卫制度能回归正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