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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典评|网红景点频出事故,追责了没有?

发表时间:2024-01-25  阅读次数:

2023年5月16日,湖北恩施宣恩县狮子关旅游区的网红景点“水上浮桥”发生坠车事件,造成同行八人、五人死亡的悲剧。据悉,该浮桥因能够给予“车在水上漂,人在车上摇”的特殊刺激体验而为景点吸引了90%的游客,非常有名。事发车辆为9座商务车,在浮桥一拐弯处冲过护栏车头入水,车尾挂在护栏上。随后,另两辆车从事故点开过,该车很快完全沉没。目前,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通知,狮子关景区已经暂停营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对境内所有的景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但事故调查以及处罚等还在处理中。

   网红景点成为近来旅游热门,承载着广大民众的闲暇快乐,但发生事故并非一两次,惹人担忧。就在“五一”假期,重庆开州区厚坝镇水云天“水上浮桥”项目中一名男子溺水身亡,未穿救生衣,也未见有及时施救;西安灞桥区一景区观光直升机坠落,三人遇难,景区工作人员却表明出事直升机为“外包”,……类似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总是表示“景区暂停营业”“和家属协商后续赔偿问题”“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等,最后处理往往虎头蛇尾,甚至不了了之。

   回到本次网红景点事故,哪些主体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先看景区方。

   狮子关旅游区为私人景区,且事发网红浮桥位于景区内,周围专属景点并非公共道路。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应当承担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说明或警示注意事项,事发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狮子关浮桥的安全问题早已有过争议,景区方回应称浮桥采用了德国技术防止侧翻,“可过坦克”,也采取了可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护栏、救生圈,语音提示“行人禁止上桥,车过浮桥请打开车窗,限速20码,请保持车距”等。但一方面,浮桥是否确然质量过关,符合安全标准?从视频来看,至少浮桥护栏是不堪一击的;另一方面,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浮桥附近未见专人值守,两分多钟的视频中也未见专业救援人员的出现。这些必须调查清楚。

   根据《民法典》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查证由于景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景区方亦需承担行政责任。如《旅游法》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据报道,涉事浮桥的承建方纷纷表示该事件与浮桥的安全性无关:“开车出车祸,肯定要问驾驶员,不能够怪修路的吧。”但浮桥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浮桥的建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些也是亟待严肃调查的。而且,其官网表示该浮桥为“小汽车专用”,现在却称他们只允许开展观光电瓶车活动,自相矛盾。如若证实其存在问题,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即浮桥承建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事故发生后,从视频可见有后车跟进,后车的责任问题也受到质疑。

   在事发车辆车头入水,车尾挂在护栏时,浮桥上有两辆车经过。此时正好由于该浮桥的特色——车辆经过浮桥随之起伏,事发车辆受之摇摆,进一步沉没于水中。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后车应该停下车”,也有网友表示“有说后车不救的,真是可笑,这种情况拿什么去救”。那么,后车是否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事发车辆的危险情状显然并非后车导致,后车与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关系,也非该浮桥的管理者等特定人员,因此后车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过,视频显示,在后车尚未经过时,事发车辆在“不短”的时间内并未落水。可初步判断,后车的经过在客观上促进事发车辆的完全坠落。若后续调查证明后车见前车遇险后应该及时停车,其行为与落水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后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后车的通行系经景区方允许,即使后车需要担责,相对作为管理者的景区方只是较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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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作为交通事故,驾驶者往往是第一责任人。

   有网友分析,从视频来看该事发车辆大概率因车速较快、超速而打滑,进而落水;其驾驶9座商务车,似违反该景区今年3月更新的限7座以下和限重2.5吨的车辆的规定(当然该车违规却被放行,仍乃景区方之过)。如前所述,景区虽未设专人在浮桥旁监督、管理,但其对“限速”一事已做警示。这样一来,驾驶员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景区方的侵权责任。

   此次事件伤亡惨重,是否有人构成犯罪同样不可忽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在此次事件中,景区方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游玩项目“浮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和责任人,其主观上应当且能够预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若相关调查证明其客观上确实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则景区方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本事件中驾驶人员没有死亡,若调查证实事故系驾驶员操作失误所致,则其行为可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因出事地点不属于公共道路,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人命关天,再红的景区也必须切实保证安全第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严肃追责不可忽略。“多少年了都没出事”并非事发后涂抹过错、自证清白的说辞。

(撰稿:同济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译天;编辑:同济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羊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