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的置业顾问,在一次房产交易过程中,李某某对购房人谎称售房人急需资金并向购房人提供了该房产经纪事务所出具的收据后收取了购房人10万元购房定金,尔后李某某将该购房定金中的一万元支付给售房人,其余九万元用于李某某归还个人赌债。与此同时,李某某还伪造了一份售房人签收10万元购房定金的收据交事务所入账。
该房产经纪事务所的具体操作流程为:首先由购房人将定金交中介,事务所财务出具收据后中介将定金转帐给售房人后,事务所将转帐凭条交给购房人并将事先出具的收据收回。
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问题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方式属于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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